广外复读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外复读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学生。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3个月复查期间,违反本规定,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一般为6个月。

(二)记过一般为9个月。

(三)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

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受处分学生学业结束时不满上述期限的,处分期至学业结束时终止。

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前一违纪处理解除前再次违纪的,违纪解除延后至新违纪处分期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承认错误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违纪事件的。

(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损害人谅解,且受损方出具谅解书的。

(七)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相互串供,隐瞒真相的。

(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四)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

(五)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赔偿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

(九)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且能悔过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在本校参评违纪时所在学年度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应当免除其担任的职务;受开除学籍处分且已获国家助学贷款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贷款。

第十四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国家、学校、他人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被判处刑罚缓期执行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或者司法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制作、传播涉恐涉暴、颠覆国家政权、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属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内容淫秽、造谣惑众、邪教、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等宣传品,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属参与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属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进行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的,属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属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策划、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拒不服从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和学校依法发布的决定、规定,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参与其他扰乱公众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其他方式欺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人受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工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应根据过错承担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相关费用,并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以盗窃、抢夺、诈骗、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学校或他人财物的,除应退回全部财物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涉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价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窃公章、档案、保密文件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违纪者提供帮助或事发后进行包庇,隐匿非法财物的,以共同违纪论处;共同违纪学生的个人涉案金额以涉案总价值计算。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损坏文物、古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和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业相关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在考场内不听劝阻吸烟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关闭状态)未在考试前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草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或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卷带离考场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手机、其他电子设备(开机状态)进入考场,未在考试前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纸质材料放置在桌上、手上或身上进行抄袭的;

2.事先将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3.将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或他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出示答案给他人抄袭或核对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6.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9.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10.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二)使用手机或者其他具有存储、发送、接收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的,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以上设备,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以上设备浏览、查询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串通使用以上设备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在学期内累计10学时以上,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5学时以上,但未达到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若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根据《广外复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学秩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上课、签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以牟利为目的代替他人上课、签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将学校教学资源移作非教学使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以牟利为目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妨害学校选课、成绩登记等教学管理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造、涂改、冒领、提供与学业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证明等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综合测评或其他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宿舍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无国家3C认证的伪劣电器及设备、功率达500w的高功率电器或其他《广外复读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禁止使用的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住宿区私接电源、改动电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打篮球、排球或踢足球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住宿区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改动电路、吸烟、点蜡烛等引起失火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乱扔、高空抛物、砸东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住宿区悬挂、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的,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妨害住宿公共秩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住宿区哄闹、喧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策划的首要分子,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吹、拉、弹、唱、玩计算机、打电话、视频聊天、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制造其他噪音或故意早起、晚归等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宿舍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进行贩卖、推销、张贴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标语横幅或进行其他商业盈利性活动,影响他人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楼二层以上楼道护栏摆放花盆或其他物品,造成安全隐患,经劝告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住宿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宿舍内接待本楼栋以外人员的时间为每天8:00-23:00,超过规定时间均视为留宿行为。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占用、调换、转租床位和房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私装家具、设备或损毁宿舍家具、自拆装水表、电表、淋浴计价器等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自拆卸或破坏校园网设施线路(包括网络端口、线路、无线网设备等)的,破坏宿舍门禁及通道闸机设施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动物、昆虫等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门禁制度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晚归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00:30-02:00期间回学生宿舍为一般晚归,02:00-06:00期间回学生宿舍视为严重晚归。一学期内一般晚归记录累计4次以上,或严重晚归记录累2次以上者,应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一般晚归记录4次或严重晚归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般晚归记录6次或严重晚归3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般晚归记录8次以上或严重晚归4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利用伪造、顶替等手段虚假登记晚归信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表、传播虚假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网络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学校或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公开、传播保密文件,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研究数据、图片等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网络扫描软件等恶意程序,攻击、扫描、入侵网络或计算机系统,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影响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移动终端正常使用、影响公共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非法获取公共计算机系统或他人数据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系统漏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将本人使用的校园网账号或其他校内网络资源权限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盗用他人账号或权限使用网络及相关资源,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利用网络制作、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接外网或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其他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经教育不改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乱扔杂物脏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会场、食堂等)哄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燃放鞭炮、烟花或在哄闹过程中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网页或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其它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通过写恐吓信、自伤自残或其他方法和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偷窥、强制猥亵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往他人身上或画像上涂抹污秽物,用下流言语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节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纪调查中,作伪证、诬陷他人、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故意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校园卡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助学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数据者,除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对有第五项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校纪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留学资格的,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其违纪行为及处分通知其所在学校。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其它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或选拔评比中弄虚作假或拉票贿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开放时间擅自滞留图书馆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规大批量下载图书馆数据库数据并导致数据库无法访问等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违规将全文等文献信息资源交给他人非法使用的,或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全文网络数据库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定学位、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内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 处分权限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至少9人组成,且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至少5人组成,且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校级、院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必须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出席,且出席人数不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审查与督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作出。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工作,审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所经办违纪处分案件。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认为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处分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时,可以发回学院重新办理或直接纠正。

第二节 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实施违纪处理,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取证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处请求公安部门予以支持;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单位时,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学院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5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0日为限。

(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提出拟处分意见之后,学院应将拟处分意见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学院应指派专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院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对谈话进行录音、录像;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陈述和申辩的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注明。听取陈述和申辩之后,记录人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处分材料。

逾期没有提出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学院在处分材料中应当予以注明。

(三)处分决定

属于学院权限处分的,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决定,并将《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与办文。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分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发文;确认学院处理意见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建议学院给予变更;学院坚持原处理意见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材料退回学院。

属于学校权限处分的,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具体拟处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将《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办理决定书

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后,学校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及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等,并告知学生申诉途径和期限等。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送达

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10日内,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并由学生或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的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和学院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节 处分解除

第四十七条 处分期满,依据处分种类对学生实施处分解除:

(一)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无违纪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评议,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决定,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解除处分决定书发文。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评议,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可以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的,办理解除处分决定书发文。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及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解除处分的决定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后,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还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的,可延长留校察看,一般延长6个月;在察看期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作出处分决定5日内,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留校察看以上决定或因考试违纪的,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告,记过以下处分决定应当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不满”,除特殊说明外,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述期限的计算,从当日开始计算为第一天。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外复读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广外校〔2017〕4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